3、涉土腐敗窩案串案多 受訪專家認為,近年來國土系統的腐敗案件呈現出多個特點,縣處級干部犯罪人數有所上升、涉案數額大、隱蔽時間長、多種腐敗并發。 以浙江為例,記者在調查中發現,2003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曾在國土系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43件43人,多為在土地整理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賄賂,數額并不驚人。在隨后的幾年里,該省檢察機關在國土系統立查貪污賄賂案件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但從2007年開始,隨著土地開發的熱潮和房地產新一輪牛市的再現,國土系統職務犯罪又出現快速反彈,2007年該省檢察機關在國土系統立案查處職務犯罪案件33件33人,其中縣級局正副局長3人;2008年又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33件34人,縣級局正副局長7人;2009年立案查處67人,其中正副局長14人,11個設區市的國土局中有寧波、臺州、麗水3個局“一把手”落馬。“級別之高、犯罪數額之大,都是前所未有。”倪集華說。 “國土系統腐敗案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窩案串案增多。”東北師范大學廉政研究中心教授柏維春對記者說。他認為,國土系統腐敗案涉案人員多是政府部門官員,關系多為上下級、同事或朋友,彼此結成利益共盟,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容易形成串案窩案。 事實也確實如此。縱觀近年來被查處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的落馬經歷,往往最終牽出當地國土資源系統的腐敗窩案。例如,浙江省臺州市國土系統受賄串案就是典型一例。檢察機關在查辦完臺州市國土局原局長劉長春案后,以行賄的房地產商作為突破口,一舉挖出5名“土地爺”:臺州市國土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原局長王尚友,臺州市國土局路橋分局原局長李嘉、副局長郭炳濤,溫嶺市國土局原局長吳宗斌、副局長楊文斌。 “相比其他部門的腐敗案件,國土部門涉案情況的特點是‘高危性’和‘高發性’,國土系統腐敗危害性極大。”柏維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由于涉土腐敗同城市房價躥升、農村與土地有關的群體性事件頻發關系密切,使得本來就十分嚴峻的經濟形勢和穩定局面變得更為復雜。 4、國土官員腐敗緣于權力過大和濫用 為什么國土系統官員容易發生腐敗案?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監察部執法監察室主任傅奎5月20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從根本上講,都是權力過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在他看來,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土地和礦產資源是稀缺資源,社會的供需關系非常緊張,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獲得一杯羹,所以“權力尋租”的空間比較大。二是國土部門是集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于一身的,有的部位監督制約機制和管理制度沒跟上。三是個別領導干部經不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 傅奎的這一觀點引起了專家和辦案檢察官的共鳴。負責查辦王海風案的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檢察官說:“國土資源部門掌握著國有土地的分配權,雖然在出讓土地時需要經過招投標等環節,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官員往往容易受利益驅使,進行暗箱操作。” 柏維春教授對記者說:“土地部門擁有‘點土成金’的‘法術’,這種法術之所以能夠奏效,是因為背后有權力的支撐。現實情況是,土地供給權由政府壟斷,政府權力由國土、規劃部門壟斷,部門權力又由主要官員壟斷,這種壟斷的權力既不透明,也不受監督。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是‘土’,任何公共資源都可化‘金’。”他進一步指出,土地作為公共資源,吸引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壟斷而不放其手的原因,不僅是可以得到“租金”。通過土地出讓,還可以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可以規劃城市改變市容,可以發展房地產業拉動GDP,賣地還可以增加財政。這些方面都是維持和晉升官位的政績標示。 “一塊土地的背后,往往交織著各種權力的拉動和平衡,權力干涉多,監督環節往往形同虛設。”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顏三忠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現行土地管理法規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土地的價格、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等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有些實施細則也不夠詳盡完備。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對土地有很大的出讓權、定價權,有關的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余地。 國土系統有關人士的觀點印證了專家們的分析。據媒體報道,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各地國土部門獨攬賣地權,一手握著“指標”,一手連著開發商,大量交易缺乏透明度。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最終難免埋下尋租的種子。 5、根治土地腐敗重在權力制約 “對國土系統的腐敗現象,要改變以往按部就班、零敲碎打的做法,而是要大喝一聲、猛拍一掌,堅決遏制腐敗的滋生蔓延。”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認為,要遏制腐敗的滋生蔓延,國土系統就迫切需要改變管理方式。 如何從長遠構筑起國土系統的“廉潔生態”?柏維春教授認為,解決問題的措施應該體現以防為主。他提出了四點建議:“一是公開透明。政府須將土地出讓、規劃、調整等信息公開,以方便企業、民眾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解決權力封閉運行問題。二是分權放權。政府(部門)的職能應該定位于制定土地政策,保護土地資源,規范土地市場,且實行多部門共同參與決策,將土地價格評估等微觀的事務性權力交由規范的社會組織行使。三是風險防范。針對土地部門工作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尋找和確定廉政風險點,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四是政績引導。改革政府(部門)政績評價指標體系,去政績指標‘唯GDP化’,增加‘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民眾居住條件’指標及其權重。”他認為應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體系,健全公平、公正的交易規制,構建陽光交易平臺。 對于如何提高防治效果,起訴王海風案的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提出建議:在處理土地使用問題時,一定要嚴格把關,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另外,可以將土地出讓的招標權交給中立的單位來操作,這樣可以避免官商勾結。強化國土部門內部程序的約束力,防止個人特權,任何領導的決策都要通過部門審議和監督,領導應說明作出決策的理由,部門應根據相關事實進行可行性研究。同時,加大法制教育和宣傳力度,警示公職人員打消貪念,告誡廣大用地者采取正當方式合理取得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