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人行賄16.95萬元 “先后75次收受53人的賄賂,折合人民幣近80萬元。”據辦案人員介紹,向獻國受賄沒有“大手筆”,最大的兩次也分別只有上述的5萬元人民幣和5萬元港幣。 “相比我們此前查辦的,同是發生在祁東縣的曾靜、蔡敦誠腐敗案,無論是受賄的總金額,還是單筆的受賄金額,向獻國的受賄行為真的是‘小巫見大巫’。”辦案人員說,如果說收受公司企業人員的賄賂還以 據統計,擔任祁東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向獻國在安排就業、工作調動、干部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34人次,共計16.95萬元:其中,一次收受2000元到5000元的有28次。 對于這16.95萬元的定性問題,在案件審理期間,向獻國曾辯稱這部分錢應屬個人之間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 “也許正是打了這樣的如意算盤,認為‘小打小鬧’不易被發覺,不會被認定為受賄,他才膽敢放開手腳收錢。”辦案人員對記者說。 對于向獻國的狡辯,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向獻國平時與行賄人之間并無人情往來,且向獻國收受的財物金額明顯超出了一般人情往來,故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邊退邊收的“窮途困境” 據辦案人員透露,湖南衡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蔡敦誠、祁東縣教育局原局長曾靜案發后,震懾了向獻國,彼時,他開始著手退還數目較大的贓款。 2008年4月,向獻國聽說曾靜在曾向自己行過賄的管某經營的酒店有股份,擔心自己被牽連,便打電話給管某,表示想將收受管某的5萬元港幣退還。2008年10月,向獻國到深圳,在深圳市某賓館一包廂內退還給管某5萬元港幣。 2008年9月,向獻國想把收受湖南祁東洪城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唐某的部分賄賂退還給唐某,但因擔心唐某“面子”觀念重,錢退不掉,便花5萬元購買了兩棵“羅漢松”回贈給唐某。 但在“退錢”同時,已調任衡陽市林業局局長的向獻國卻仍在“樂此不疲”地收著錢。 2008年7月,向獻國的弟弟向某打電話給向獻國,說老家建房資金用完,叫他搞點錢,向獻國想到了下撥林業救災資金補貼關照過的湖南恒建農林綜合開發公司經理譚某,便指示向某到譚某處拿了5萬元錢。 2008年年底,向獻國又通過其同學張某再次到譚某處拿了5萬元用于老家建房。 在偵查過程中,向獻國主動向檢察機關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受賄事實,并積極退贓。 據辦案人員透露,其間,曾有人勸他翻供,說收這么少的“紅包禮金”被查處太不值了,他委婉拒絕,并痛心疾首地說:“我在工作上盡心為老百姓做了事,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但在廉政自律上自我要求不嚴,犯了錯,我應該主動承擔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是我罪有應得。” 也許,已經身陷囹圄的向獻國那時才真正明白自己起緣于“小打小鬧”而犯下的罪行是多么嚴重。 案意 看慣了“大人物”腐敗,殊不知,官場中的小人物也能興風作浪。 案發前,鄭樟林頭頂“全國百名優秀市(縣)委書記”的光環,而向獻國則是湖南祁東縣百姓心目中的“清官”。然而就是這樣的“好口碑”官員,在各自長達10年的任職過程中,中飽私囊,大肆收受賄賂,一步步淪為國家的“蛀蟲”。 僅僅一名基層干部,憑什么能聚斂數百萬元的贓款?同時,又能做到“潤物無聲”?其中的問題令人深思。 “基層官員的職位不大,但是卻占有很多的公共資源,加之財務制度的混亂,必然滋生腐敗。”鄭樟林案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此前,曾有反腐學者提出“腐敗落勢化”的概念,即腐敗現象的態勢,從有權有勢的上層人士向有權無勢的基層干部滲透。這兩起發生在基層的腐敗案件也向社會發出警示:絕不要小覷這些“小人物”的能量。 分析鄭樟林、向獻國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權力監管;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監督,上級部門對基層“一把手”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給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約束。基層事務往往是靠主管部門負責人的“一言堂”,其他分管領導和人員想“插手”都很難。(趙文明 阮占江 李建輝 曹瑯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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