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規則——潛伏、違規、法則 房地產從土地出讓到規劃調整,有很多“貓膩兒”,這已經是這一領域不言自明的“秘密”了。國土官員揮舞手中的權力大棒,在“顯規則”掩蓋下,行“潛規則”之實,以謀求私利,貪污腐敗,使得國土系統的犯罪呈現出——潛伏、違規、又有法律掩蓋的特點。 以土地出讓“招拍掛”為例,在潛規則下,政府官員按照招拍掛的程序可以通過多種違規方式將土地倒賣到意向 在調整規劃和調整容積率方面,更容易操作,只要搞定主要領導即可。因為調整規劃是規劃部門說了算,而規劃調整的過程是封閉運行的,缺乏公示、聽證等程序。據公訴材料顯示,在重慶土地腐敗窩案中,原重慶市規劃局副局長梁曉琦的違法行為就包括幫助開發商調整容積率和調整土地性質和用途等。 梁曉琦的個案充分暴露出,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位重權大,而權力規范和監管機制存在諸多漏洞和薄弱環節,并且有關土地的決策、審判、監督不夠透明、公開,這也是潛規則盛行的原因所在。 根除潛規則 科學評估土地收益 如何治理土地腐敗?人們理所當然將矛頭指向權力,認為治理腐敗重在完善體制、機制,強化權力制衡和監管,增加決策、審批等的透明度。 但是,土地領域利益巨大,如果在制衡的表象下實質發生的是權錢結盟, 也就是貌似按照“顯規則”實際卻是“潛規則”,法律就會形同一紙空文。沒有科學的土地收益評價體制,空談權力監管,那是無本之木。潛規則提醒我們,對土地收益的評估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引入科學評價體系,控制彈性利益和灰色收益,縮小權力尋租空間,才能真正將崗位風險降到最低。(執筆:人民論壇見習記者 杜美麗) 國土局長 崗位風險系數 6 風險點:從規劃、定價到審批、監督,權力和風險環環相扣。 1. 潛規則盛行,難獨善其身 2. 競爭激烈,公關勢力強勁; 3. 監管體系不健全,守法犯法一念間。 官員感言 隨著與開發商接觸逐漸增多,在與一些大款的交往活動中,思想蛻化變色,羨慕紙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對人生的目的、意義、自身的價值實現等,產生了嚴重認識偏差,認為市場經濟就是資本經濟,有錢才有一切,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導致錯誤越犯越大。——原江蘇省淮安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杜建平 交通廳長“高速”腐敗癥結在哪 近年來,交通廳長落馬事件屢見不鮮,“交通腐敗”問題日趨嚴重。2005年,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東窗事發,值得注意的是,他是河南省連續第三任因經濟問題落馬的交通廳廳長。2009年12月28日,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交通局原局長雷建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審判庭上,雷建民追悔莫及,“我最終栽倒在自己鋪設的‘腐敗路’上”! 上述案例只是腐敗交通廳長的一部分,正因如此,輿論稱交通廳長是“高危人群”。據人民論壇雜志社調查結果顯示,58%的受調查者認同交通廳長崗位風險高,排第二位。 為了杜絕交通系統的黑洞,中央和地方紛紛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措施,加強了反腐敗的力度。但問題是,法規、政策不斷出臺的同時,腐敗案件反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交通廳長“前腐后繼”,交通干部大面積“塌方”,這反映出交通建設背后的體制確有漏洞。其關鍵在于,目前我國公路建設處于絕對壟斷地位,由政府官員直接操作,使得他們有可能通過壟斷而尋租。具體來說,其體制性缺陷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我國現行的交通投資體制在交通系統內部封閉運行,一項交通建設工程從立項論證、招標設計、施工監理、預算撥款到竣工驗收,幾乎都由交通廳獨家負責或牽頭。這樣,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與政企不分的弊端,使得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建設項目中既是行政長官,又是企業領導;既是建設者,又是管理者,這就容易使建設項目缺乏相互的制約和監督。 第二,權力是把雙刃劍,既能造福民眾,又具有與生俱來的腐蝕性和擴張性。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就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然而,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權力過于集中,很容易導致獨攬大權的廳(局)長濫用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三,項目投資體制以及交通建設組織形式上的問題。我國公路建設指揮部形式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內部管理松懈。加之交通行政部門與負責公路建設的公司多為母子關系,筋血相連,導致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絕對化,這正是交通系統腐敗之源。(執筆:人民論壇記者 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