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定就應落到實處 “既然出臺了這些規定,作為商家就應該執行。”市民余先生表示,“標示食品過期時限”這項規定其實早在2007年就被提出,但之后也就不了了之了。余先生稱,規定既然出臺了,商家作為執行者,應該把它落到實處,同時也是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表示,其實這樣做完全可以讓消費者對商家感覺更放心,更吸引消費者消費。 余先生在對商家提出建議的同時,也希望工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能將這一規定從管理者的角度重視起來。余先生說,這樣的規定沒有什么強制性,對商家來說 “不痛不癢”,必須由執法部門配合一定的有效的方式監管或督促。而余先生提出,即使這項規定具有了強制性,商家如果要跟消費者玩“貓膩”,仍然可以在生產日期等方面做手腳,例如“早產奶”等,因此政府監管還是要從生產的源頭抓起,保證食品的質量,并有效地處理投訴,幫助消費者維護權益。 建議出臺保質期標準 記者在采訪中,不少消費者和商家推銷人員都表示,他們也不知道臨近過期的標準是多長時間,因此讓所有的超市、商場掛起提示標示,就必須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少消費者建議,國家工商部門應對已經出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盡快明確細則,尤其是不同商品的臨近過期期限,例如一般保質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內需要公示;保質期兩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臨近期”;而保質期僅為一個月的產品,最后三天內則需要明示 “本產品即將到期,特價處理”等字樣。 標注“即將過期”商品還怎么賣? 在超市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李先生告訴記者,對食品的“臨近過期”標準,超市及廠家實際都有一個默認的標準,例如酸奶制品,一般會在距離保質期10天左右開始打折銷售,打折的幅度會根據臨近期的程度而定,距離保質期大限越近的食品就越會被商家當成贈品來處理。 李先生說,他在多家超市做過促銷工作,幾乎沒有哪家超市愿意標示食品“即將過期”。“與其標注臨近過期的標示,還不如貼上打折的標簽。”李先生說,現在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尤其是食品質量要求非常高,如果商場打出“XX食品還有X天過期”的標示,就像明擺著告訴消費者“謹慎購買”一樣,肯定更難銷售,相反如果把標示換成“XX商品打折還有X天有效”,那消費者肯定會更想去買,一正一反差別巨大,商場自然會為銷售著想。 “臨近過期”提示并非硬性規定 “如果商場銷售過期的食品,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只要沒有過期,就可以擺在貨架上銷售,是否故意隱藏很難界定。”昨天,記者咨詢了市工商局消保處的郭海源副處長,郭海源表示,國家曾經出臺過商家需要標示“臨近過期食品”,但這項規定只是一種指導性規定,并沒有強制性,是否有明顯的提醒是商家自愿的行為,工商部門平日的巡查只是針對“是否過期”,凡是保質期內的食品都是可以銷售的,充其量只能對管理方的管理措施提出意見和指導。 撰稿攝影 記者 于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