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12月24日訊 記者從今天下午召開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于2009年10月27日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11月28日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四點不足 促使起草條例 ????今天下午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安監局副局長尉偉介紹, ????但是,我市安全生產工作仍然存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首先,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其次,企業主體責任還未完全落實到位,有的企業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再次,危險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制度不健全。 ????另外,本市當前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如設施設備維護更新不及時,高處懸掛作業事故多發,危險場所或區域安全距離不足等。 ????對此,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市安監局組成專門班子負責起草《條例(草案)》。經過與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反復研究、修改完善,《條例(草案)》于10月27日經市十四屆人大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11月28日通過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批準。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呈現7方面特點 ????新公布的《條例》共六章55條,相比較即將廢止的《青島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和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主要有七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方面有所突破。一方面,明確了經濟功能區和鎮街安監機構的設置,同時要求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安監機構、人員、經費、裝備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另一方面,對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管理人員提高了標準,把冶金、交通運輸、水路運輸和船舶修造等行業納入高危行業管理,把三十人作為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人員配備的一個界限并明確了相關要求。 ????二是明確了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執法權限。對經濟功能區進行了執法授權,對鎮街安全監管機構實施了執法委托。 ????三是填補了個別領域安全監管的空白。規范了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行為,要求從事相關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備案、相關人員必須經考核方可開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戶外設置廣告、崗亭、燈箱、牌匾、雕塑等設施以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等懸掛物的行為做出規定,同時設定了罰則。 ????四是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納入法制化軌道。把對高危行業以及化工、熱電、建材、輕工、造船等五大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全部納入行政審批程序規范管理。 ????五是明確了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建立了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應急救援等備案審查制度,并設定了罰則。 ????六是把上位法的原則性要求具體為明確規定。如把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量化為八項,企業應當建立的安全生產制度明確為九項,提出對企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標準等。 ????七是罰則設定立足于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在具體條款的設定上堅持了權責統一、易于操作的原則,分別賦予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執法處罰權限。(青島新聞網記者 朱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