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子出生加劇矛盾:一人帶一娃,分居 其實他們都挺想跟對方過下去,還不約而同地想到:也許有個孩子就好了。 婚后第三年,江敏順利生下一名男嬰,取名南南。南南出生后,江敏搬到娘家居住,趙軍也跟了過去。這時的江敏渾身散發著母性光輝,趙軍以為時機成熟了,再次提出接浩浩同住,誰知江敏仍然反對。雙方好不容易修復的關系又鬧僵了。 為了照顧浩浩,趙軍搬回了原來的家。 妻子起訴離婚 拿出協議要他放棄財產 2008年底,江敏提出離婚,趙軍堅決不同意,法官認為雙方關系尚未惡化,判決不離。之后,兩人關系沒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爭吵中,趙軍動手打了江敏,致使雙方關系徹底惡化。江敏再次起訴到南京白下區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同時要求趙軍履行婚前協議,放棄所有財產。 “我一時不理智,打傷了江敏,都是我的錯,我愿意道歉,也愿意賠償,希望江敏再給我一次機會。我們原來很好,因為爭吵傷害了感情,還是有和好可能的。”開庭時,趙軍一臉真誠地認錯。 坐在原告席上江敏根本不為所動:“我跟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 趙軍沉默了一會,對法官說,如果判離,他不可能放棄所有財產,最起碼要把屬于自己的房子拿回來。 “那份協議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婚姻不在了,協議也不存在了。更何況當初簽協議時,她親口承諾,將來會把房子留給浩浩。”趙軍試圖說服法官。 “沒有那回事!我沒答應過他,他是自愿把房子給我的,現在那套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他沒權要回去。”江敏拿出協議原件給法官看,明顯是有備而來。 法官注意到,協議上注明“自結婚起生效”,但沒有“如果離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離了婚,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看著江敏胸有成竹的樣子,趙軍明顯沉不住氣了,他啰啰嗦嗦地提起房子的歷史:“這房子是用老房子換購的,老房子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財產,由此可見,新房子也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財產,前妻去世后,她的份額應當由浩浩繼承……” 想反悔來不及了 法官認為“賣身契”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軍與江敏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當準許離婚。另外,法律規定夫妻有權約定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趙軍與江敏自愿在婚前達成財產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合法有效。趙軍已經將原屬于自己的房屋贈給江敏,并且房子已經過戶到江敏名下,說明贈與協議已經履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在已經無權收回。 至于趙軍辯稱這套房子本質上屬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財產,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相反房屋買賣協議和登記資料均顯示,這房子是他個人購買并登記在個人名下,應當屬于個人財產。如果趙軍的家人認為,這套房子涉及趙軍前妻遺產繼承問題,可以另行起訴。 法官向趙軍和江敏詳細闡述了相關法律法規,勸他們為孩子著想,能和解就和解。趙軍這才意識到現在后悔已經來不及了,經過一番考慮,他接受了江敏提出的和解方案——婚后財產給江敏,江敏把房子還給他,他再補償江敏90萬。 然而,簽字前一刻,趙軍又反悔了。“我不能放棄房子,我虧大了!” 調解不成,法院前不久下了判決,準許兩人離婚,財產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財產協議。趙軍是名副其實的“凈身出戶”——趙軍婚前贈送給江敏的房子歸江敏所有;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大到汽車存款,小到家電家具,悉數歸江敏所有,就連一起買的車位也歸江敏使用。兩個孩子一人撫養一個,趙軍撫養浩浩,江敏撫養南南,趙軍每個月還要給南南1000元生活費。(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