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了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程序,它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中國青年報》12月23日) ????近 ????一是現在的村民外出打工的很多,有的村大部分青壯年常年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未成年的小孩又沒有選舉權,有選舉權的留守村民在有些村可能還不足五分之一,這無疑增加了罷免村官的難度。有的村官正是看到這一點,才肆無忌憚地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 ????二是現行法律規定,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這等于村官自己召開會議罷免自己。很多時候,村官即使收到了罷免要求,也會想辦法不召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或者阻撓召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 ????三是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但這一規定的模糊之處,為一些人為難村民罷免提供了便利。如“有選舉權的村民”是指選舉村官時的“有選舉權的村民”,還是罷免村官時有選舉權的村民。像2007年海南省儋州市軍屯村盡管在村民大會上以超過94%的村民投票罷免當時在任的村委會主任,然而鎮政府卻認定罷免結果不合法,其理由就是村民使用的是2004年的選民登記人數,可當時距2004年已有3年,有近30名剛成年的青年未參與選舉。要想罷免村官,必須在鎮政府工作組的監督指導下重新登記選民總數。 ????現行法律的缺陷導致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村委會召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重新登記選民總數,是一個個村民罷免村官的高門檻。要想減少村官腐敗,要想讓村官為村民服務,關鍵是加大村民們對村官的監督,而這些是通過選舉和罷免來表現的。現在村官由村民選舉已經沒多大問題,可罷免村官卻還遇到種種阻力,這不能不說削弱了村民對村官的監督。不改變這種狀況,加大村民對村官的監督就無從談起。 ????現在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一旦難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還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不再由村委會召集,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有了“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無疑降低了罷免村官的門檻。(肖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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