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前因搶劫銀行10萬元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黎某,昨日被海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但其涉嫌犯罪的罪名由被批捕時的搶劫罪變成了綁架罪。對于這一調整,檢方稱,是因為該行為不同于搶劫罪中暴力針對對象與被索財人應為一人的情況。 ????今年7月12日,北科大肄業生黎某在校內的中國銀行內,為索要現金持刀挾持一對兒正在辦理業務的情侶,遭到當事人的強烈反抗。其又以包中裝有爆炸物等相威脅,要求銀行給予人民幣1 ????昨日,在押5個多月的黎某被提起公訴,而涉嫌犯罪的罪名改成了綁架罪。檢察機關認為,黎某為索財挾持人質,并最終從銀行處索得現金10萬元,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該行為不同于搶劫罪中暴力針對對象與被索財人應為一人的情況。黎某經鑒定屬限制責任能力,檢方亦據此建議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金融機構,屬于搶劫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而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有法定情節,可以減輕。黎某案的罪名更改,或將影響黎某今后的量刑。 ????黎某的代理律師劉淮楊也指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明顯區別在于,搶劫的暴力、脅迫行為直接指向被搶劫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同一,而綁架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不一。就本案來說,黎某劫持人質后,并未向人質而是向銀行索要10萬元,即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不一,所以更傾向于綁架罪。(記者 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