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洋軍 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日前決定給予嚴重違紀的三亞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助理曾清泉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并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09年12月7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轉自《檢察日報》) 顧名思義,助理,就是協助主要負責人辦事的人員。干部隊伍中,助理,那可是一個過渡的職位,通常是作為擬提拔的后備干部進行培養和鍛煉的。不出“意外”,一般一兩年都會磨正。但是,三亞市這位原 經查,曾清泉在任三亞市規劃局局長和市長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另外,曾清泉還涉嫌其他違法犯罪問題有待進一步調查。看來,曾某人是在擔任市長助理之前就已經開始了腐敗行為,有了腐敗劣跡。那么他在做規劃局長時腐敗,為什么沒被法辦,并且還能“帶病提拔”?這其實一點都奇怪,恰恰暴露了官場中的一個通病、怪病、詬病。 在官員提拔任命還不完全是人民群眾說了算的情況下,干部的升降去留,一般還是由組織上說了算,而組織上又常常被一些人甚至一個人所“代表”。盡管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中,要求充分尊重民意,體現群眾意愿,但無論是初始提名權,還是最終決定權,都不在群眾那兒,群眾怎么參與,又怎么能決定一個干部的升遷、去留或死活。而只要一個官員沒有太過暴露的劣跡、惡行,或者說沒有惹“說話管用”的主要領導“生氣”,一般還是會在仕途上只升不降的,于是“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不正常現象,也就習以為常了。 也許有人會說,當時身為規劃局長的曾某腐敗了,怎么沒人發現呢?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與我們干部工作中長期存在的對干部權力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有著不無重要的關系。由于權力的作用,使得一些單位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形同虛設,或者只重形式不重內容,只在口頭上喊喊,在文件中提提,在墻壁上掛掛,但是,真正動真碰硬地執行起來,尤其是對干部“八小時”以外實行嚴密的監督和監管,不是說絕對沒有,但起碼是少之又少,“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軟,組織監督太短,法律監督太晚”等尷尬局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而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官員犯罪到底錯在誰,值得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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