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關政府部門拆遷而站在樓頂抗爭,最后潑上汽油用打火機點燃而自焚。如今,唐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當地地方政府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武漢晚報》12月3日) ????悲劇灼痛人心。曾有人感嘆,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淋汽油,然后自焚,這叫做自我綁架,意即把自己當成人質,去跟別人談判,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應 ????現在,當地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誰有資格定性暴力抗法?除了法院,其他政府部門有權定性嗎?在這起事件中,政府部門本身成了利益主體,這種口含天憲的做法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即便真是暴力抗法,也得由法院裁決,也得履行必要程序。 ????由此聯想起此前發生的一個案例:內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監獄4名重刑犯越獄逃跑,警方在追捕過程中將其中1人擊斃,另3名逃犯被抓獲。隨后,一名內蒙古公安廳的辦案人員說:“3名逃犯被問明情況后,應該很快就會被執行死刑。”該言一出,即遭到質疑,在法院還沒有對這3人進行審判之前,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對媒體公開表示“3名逃犯很快就會被執行死刑”,顯然不妥。辦案人員的任何不當言論,都可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和程序公正原則,客觀上將對公眾起到“重實體輕程序”和“宣揚死刑迷信論”的不良作用。 ????當然,唐福珍不是越獄逃犯。但一些地方官員的思維邏輯是一致的,都違背程序正義,缺乏法律意識——在法院沒有介入之前,地方政府根本就無權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執法。尤需提及的是,在這起拆遷事件中,拆遷方和被拆遷方才是地位平等的利益主體,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公平協商和裁斷,如果政府部門充當了拆遷方的馬前卒,那么公平在一開始就已缺失。 ????一些政府部門之所以動輒給被拆遷人貼暴力抗法的標簽,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規避自身責任,回避暴力執法的本質;二是法律意識薄弱,沒有法治觀念;三是習慣性地居高臨下,權力傲慢加上偏見,動不動就俯視民眾,自以為道義和正義在握。作者:王石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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