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的時間、數量等沒有統一的標準與原則,導致一些侵害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此,《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要簽實習協議,學生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在校學習時間的30%。 ????記者今天從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在之前的審議中,相關專家提出,修訂草案通過“同一批實習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對實習時間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從學生所在學校的角度限制學生實習時間更為有效,所以有必要對學校組織學生實習的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此外,有必要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和學校簽訂實習協議,切實維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尚未畢(結)業的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在校學習時間的30%。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的,應當與實習生所在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應當載明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實習生的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30%。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實習生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