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 應成為常態 《解放日報》:法院把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公款作為來自納稅人的款項,其花銷處置本就需要擔負法律上的責任,對于濫用公款吃喝玩樂的行為,造成公共財政損失的,判以“貪污”、“濫用”公款的罪名并不為過。 《南方農村報》:舟山中院將傅平洪公款吃喝玩樂費用認定為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確界定,可視作 《新民網》:希望這個案件能起到“蝴蝶效應”。國內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門應當以此為鑒,嚴懲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費,讓那些多吃多占、亂花公款的貪腐分子付出代價。 《中國青年報》:要解決公款吃喝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群眾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制和控制。對于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的判例應成為常態。 《廣州日報》:有兩點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國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舟山中院的判決并不能自動適用于國內其他法院;其二,嚴謹地說,舟山中院只是把過度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并不是一般意義上將公款吃喝入罪。因此,“關鍵不在增設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規定,而在于下大決心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的財務制度!” 此舉對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凌云時裝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錢當成他們肆意揮霍的資本,這樣的“敗家子”趕快下臺。 網友“農民工牌手”:長期以來形成了這樣一個概念:吃喝不是罪,不進腰包不是罪。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點。如果把納稅人辛辛苦苦繳納的稅款用來胡吃海喝,當然是一種極大的罪過。 網友“clang1226”:將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款,并以貪污罪論處,這大約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此舉對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網友“尼溪”:長期以來,雖說人們對公款吃喝深惡痛絕,可痛歸痛、恨歸恨,到目前為止,也只見到一些應時的說了等于沒說的防、堵性的規定條文,而無一項法律規定,一直屬法律管轄以外的灰色地帶。 網友“250250”:在此問題上,確實還有很多細節需要推敲,比如怎樣區別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務接待,如何提取證據,在集體公款吃喝時如何區分責任等。但對于公款吃喝入罪,并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實際上,各種禁止公款吃喝的規定、公務接待的標準,相當明確,只要能做到公開、透明,將公務消費“曬”出來,界定、取證、究責的難題,也就不難解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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