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辭職)后,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干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活動。”上海市紀委與有關部門近日作出部署,進一步規范公務員“下海”, 其中“三年”、“兩年”之規定,無疑是用一種“時間隔離”來切斷領導干部退休(辭職)后依靠“影響力”違規謀取私利的“勾結鏈”,這是從制度上加以糾正腐敗行為的又一重要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些領導干部主動辭職“下海”,或在退休后投身于市場經濟,這種行為本無可非議。但有些領導干部退休、辭職后到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群眾對此很有意見。其實,對于這種靠退休(辭職)后的“影響力”謀取私利的現象,中央有關部門在早些年就有明確的“禁令”。比如關于對黨員干部本人及親屬投資行為、辭職和退休后從業行為等做出限制的規范性文件,對防止“官商勾結”、“惠及親友”、“投資入股”和“權力期權化”等腐敗現象的發生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執行中還是存在一定問題的。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單位對這些規定制度的落實不力,另一方面,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一些規定和制度也有待于完善或者細化。事實證明,“時間隔離”需要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定。 ????為什么一些公務員退休(辭職)便“急吼吼”地到企業去?因為他們要的就是這個影響力的“時間效應”。平心而論,人都有是感情的,相互之間“常來常往”就能“好辦事”。倘若“時間隔離”長了,時過境遷,可能就真的會“人 ????我們常說,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腐敗滋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有效的“時間隔離”,必須依托嚴格的制度,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努力解決阻礙“時間隔離”而導致腐敗滋生的問題,這已經成為我們的共識。現實中常常遇到這樣一種現象:一方面是各種新的制度不斷推出,另一方面是新制度出臺后往往是熱鬧一陣就歸于沉寂。制度是靠人來執行的,如果執行總是打折扣,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墻上畫虎,成為擺設。相對而言,我們不缺乏制度建設與制定的能力,但缺乏制度的貫徹與落實的本領。 ????“時間隔離”,沒有與之相適應的制度不行,而制度執行不力更不行。制度執行與制度推出都不可偏廢。制度的執行力,是一種對規則、制度的高度認同、忠誠與敬畏,是制度文化的核心。有了制度執行力的強大,才會有制度創新生命力的強大。“時間隔離”制度亦如此。 ????當然,“時間隔離”也必須堅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與加強制度建設相結合。防治腐敗,既要通過教育引導使人自覺從善,又要通過制度約束使人不能為惡,既要通過思想道德建設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覺性,又要通過制度建設增強思想道德建設的有效性。“物必自腐,而后蟲生。”腐敗行為的發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線出了問題。少數干部退休(辭職)后,快速利用原來影響,結果快速“出事”,從他們自身來說,也就在于首先是思想道德建設的第一道防線垮了。因此,把教育使退休(辭職)干部打牢廉潔從政的思想基礎,與強化制度建設結合起來,才能有效地執行“時間隔離”的規定。(魯 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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