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愛心斑馬線”。 ????浙江在線杭州8月28日訊 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等各界群眾近80人旁聽了庭審。新華社、浙江日報等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報道。庭審結束后,拱墅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案審理情況及判決結果。 ????經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剛酒后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紀新城的租住處。當晚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莫干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路段時,由于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致使車頭保險杠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馬芳芳。馬芳芳被撞至引擎蓋并與擋風玻璃相撞后彈離,再跌至車輛前方路面。事發后,被告人魏志剛即讓乘坐該車的范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馬芳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2時40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經鑒定,魏志剛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74至83公里之間,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后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魏志剛親屬已賠償并自愿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3.8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魏志剛是否構成自首,是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后,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趕到案發現場,被告人魏志剛雖然在現場等候處理,但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被告人魏志剛無視交通法規,酒后駕駛車輛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駛,行近人行橫道未減速,肇事致距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的被害人被撞彈離,越過人行橫道,再跌至路面,因顱腦損傷而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魏志剛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親屬積極賠償,同時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魏志剛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記者 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