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經省政府批準,我省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標準(原標準為4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持《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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