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帶薪年休假期間不應扣職工獎金
????網友提問:現在帶薪休假在很多單位并沒有很好地執行!除一些個別領導人為的因素外,休假不扣工資不假,但我扣你獎金可以吧?據說國家可沒有規定扣還是不扣。因此,我們單位科主任就說,想休假就扣獎金,但扣的話,你把扣的錢平分給其他人也可以,但這樣的話相當于不扣!可是扣的錢卻不知到哪里去了,他也不跟你解釋,這也無形當中使我們不敢提休假的事!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政府在這方面有何措施?國家的政策是好的,可為什么到了基層就這么難推行呢?
????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答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不應扣職工獎金。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因此,獎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在帶薪年休假中不應被扣除。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仲裁部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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