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開放以來發展變化很大。傳統農村集體經濟,是指區域性農村勞動群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是農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則組織起來,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在生產與交換過 程中實行某種程度的合作經營,在分配上實行一定程度的按勞分配的集體所有制經濟。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農村集體經濟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了較大突破。目前,農村集體經濟已轉變為農民按照一定區域或自愿互利原則組織起來,基本生產資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產與交換過程中實行某種程度的合作經營,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所有制經濟。實現形式也呈多樣化發展趨勢,主要有以下三種: (1) 統分結合的農村集體經濟。農村改革后在傳統集體經濟內部,實行土地集體所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建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亦稱農村社區集體經濟。(2) 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由3戶以上勞動農民,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自愿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有公共積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由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經濟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組織起來,在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達到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增加成員收入的目的。
????(上述辭條引自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