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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修正案(七)],并公布施行,該修正案共15條,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增,其在定罪量刑方面更趨“人性化”,進一步體現了我國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例如將綁架罪最低刑期降低為5年,規定逃避繳納稅款者符合一定條件可不追究刑事責任,規定嚴打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的行為,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還對懲處網絡“黑客”、單位犯洗錢罪、領導干部“家里人”和“身邊人”的腐敗行為等作出規定,形成了本次修正的十大亮點,現作一一解讀。
????亮點一: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第180條僅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修正案(七)在該條第一款增加了“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這一情節, 另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解讀】在證券市場中,經常有一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把大量資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并讓他的親友也投錢到這支股票上,提前建倉,之后提前跑掉,建立“來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修正案(七)對這種行為定罪處罰,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打擊此類犯罪活動,有利于保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亮點二:對偷稅罪重新調整并作從寬規定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從偷稅的具體數額和所占應納稅款比例兩方面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修正案(七)對此作了較大調整,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增加規定: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律師解讀】偷稅行為侵害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秩序,并直接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偷逃稅的情況比較復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綜合考慮國家稅務總局等關部門的建議,修正案(七)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再作規定,而是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同時,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修正案(七)增加規定,對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較好地體現了國家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亮點三: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定罪處罰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沒有該項內容,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224條中增加一條,即: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解讀】我國當前正致力于和諧社會建設,而長期以來,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正常發展。由于之前的刑法并沒有對組織傳銷行為作出直接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此次修正,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增加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犯罪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打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從源頭上消滅傳銷犯罪活動。而對于被組織、領導的普通傳銷人員,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也是受害者。
???亮點四:將綁架罪最低刑期由十年降低為五年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修正案(七)規定緊接該款最之后增加一檔刑罰,即: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解讀】綁架罪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但現在的綁架犯罪與以前相比,還是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前的綁架者大多是亡命之徒,綁架手段也比較殘忍,且常常在拿到錢財后就撕票;現在的綁架犯罪已經和多年前大不相同,綁架者很多情況下既不“撕票”,也沒有嚴重的虐待行為,只要拿到錢就會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太少,且起刑點過高,已不能完全適應預防和處理該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這次刑法修正,既考慮了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又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因此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了一個檔次,并將最低刑期降為五年,這樣更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此類犯罪。
????亮點五:非法泄露個人信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沒有此方面規定,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253條中增加一條,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解讀】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近期網上流行并頻頻發生的“人肉搜索”事件,更是讓人們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性倍感憂心。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泄露,究其源頭有的竟是一些國家機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電信、金融等單位所為,他們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非法泄露,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權構成了嚴重的侵害或威脅。因此,修正案(七)將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
????亮點六: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搶等違法行為的最高可判刑七年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262條中增加一條,即: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解讀】在一些大中城市,未成年人有組織地進行扒竊、搶奪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他們的背后經常會有一個成年人的團伙在操縱。對于這樣的情形,因系未成年人所為,且大多情節較輕,難以追究實施者的刑事責任,而要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長期以來,這樣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秩序,且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修正案(七)充分考慮前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確規定對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預防和懲治該類犯罪。
????亮點七:單位有洗錢行為也將被追罪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正案(七)規定在該條中增加一款對單位犯本罪的規定,即: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解讀】在司法實踐中,這類犯罪常常是由單位實施的,依據修訂前的刑法,無法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如此,便會使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打著單位的幌子逍遙法外。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單位犯本罪的規定,可以說是對這樣一種犯罪現象的及時回應,有利于國家反洗錢措施的進一步完善,有效地防治和打擊洗錢犯罪的行為。
????亮點八:偽造、非法使用部隊車輛號牌等構成犯罪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375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即: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規定了此類行為的單位犯罪。
????【律師解讀】由于軍車在地方上享有某些特殊的待遇,從而導致近些年偽造、盜竊、買賣、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既損害了軍隊的形象和聲譽,也影響了部隊戰備訓練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修正案(七)將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有利于防止該類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以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軍隊形象、聲譽,保障部隊工作的正常進行。
????亮點九:受賄罪犯罪主體范圍擴大至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和密切關系人
????【修正內容】修正前的刑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修正案(七)規定在刑法第388條中增加一條,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律師解讀】近年來,我國查處的領導干部受賄犯罪中,領導干部“身邊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參與作案的現象十分普遍。另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根據我國修訂前的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受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因此,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根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將領導干部“身邊人”作為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這類人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單獨實施的受賄行為,則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來進行制裁。修正案(七)將領導干部“身邊人”也納入到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范圍,這無疑彌補了法律的不足。
???亮點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至十年
????【修正內容】修正案(七)將刑法第395條第一款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律師解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社會影響惡劣,刑法修正案(七)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10年,這反映出我國反腐敗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鉆空子,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些貪官的斂財避罰的救命稻草。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這次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但在量刑上仍然要注意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區別。
????除以上十大亮點外,修正案(七)還對打擊網絡“黑客”行為、“地下錢莊”行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行為以及違反動植物防疫、檢疫管理規定行為等作出了新的規定,在此不作贅述。
??? 作者: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大偉 張需聰
???辛大偉 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擁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其擅長的公司、金融等民商事法律事務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辛律師連續多次被評為市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現為青島市律師協會金融證券專業委員會委員。
????張需聰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碩士,山東萬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刑事辯護部主任。擁有中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現任青島市法學會理事,青島市民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青島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青島市嶗山區總工會職工維權法律顧問;青島職業技術學院、青島職工進修學院、嶗山區委黨校兼職法學教師。張律師連續多次被評為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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