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以防止錯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針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解讀,指出四種情形下應停止執行死刑。
????北京晨報2月3日報道 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以防止錯殺。為確保“刀下留人”依法規范進行、執行過程萬無一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針對該司法 解釋進行了解讀,指出四種情形下應停止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表示,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以及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執行前,死刑罪犯的家屬或者辯護律師等如果發現死刑罪犯存在需要停止執行死刑情形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這是死刑罪犯家屬的權利、辯護律師的責任。
????據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停止執行死刑的幾種情形,法院在死刑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應當停止執行。而“可能有錯誤”在司法實踐中的情形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化,據此《規定》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在執行前發現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在執行前發現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是指“漏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漏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案件中有兩名以上罪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其他罪犯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需要停止執行死刑可能會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對所有罪犯停止執行死刑。如果不涉及共同犯罪事實、證據問題,不會影響其他罪犯定罪量刑的,如罪犯正在懷孕的,其他同案犯的死刑判決仍應繼續執行。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出現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作者: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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