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視官員的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為打擊腐敗行為的利器,而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的意義卻不僅在于打擊腐敗,更在于維系每一個人對于國家、對于社會、對于社會組織的信心,使得億萬公眾能緊緊地抱成一團,同呼吸、共苦辛。
????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并不能杜絕一切揮霍浪費、貪污受賄、權錢交易行為,正如這種種丑惡行為早為法律法規、典章制度所禁止,卻也沒能阻止一些人以身試法一樣。但它最有效地保證了種種 丑惡行為不能逃避處罰,它給予了種種丑惡行為最大的威懾力。
????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首先明確:只有申報、公示并經確認有合法來源的財產才受法律保護,否則便不受法律保護,隨時可能被調查、處罰。
????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主要應用于官員群體,擴而大之是公職人員群體,在于其由公共財政供養,并被委托行使公共權力,最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平。
????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的權力來源,用憲法語言表述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建立健全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在落實“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之外,是實踐證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來自最廣泛的公民群體的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
????因此,這決定了申報、公示的財產為全部財產及其來源,而不是部分財產及其來源,請公眾監督:全部收入是否合法,不僅是合乎現行法律、制度規定,還包括對現行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實施監督。如果覺得不合理,公眾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經合法程序修訂,例如公務員群體是否應該與其他勞動群體一樣支付社會保障費用,而不應由公共財政大包大攬;例如官員的財產性收入是否牽涉到關聯交易等;請公眾監督:其所擁有的財產總量及使用狀況是否與合法收入相匹配,然后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經合法程序調查、處罰其財產來歷不明。按國際慣例,官員的財產來歷不明視同貪污受賄,為重罪,而國內法律對于財產來歷不明的處罰,與其社會危害性比較明顯過輕,幾乎已成為官員逃避嚴厲處罰的“避風港”。
????現實卻不盡如人意,千呼萬喚后,新疆阿勒泰地區出臺的財產申報制度卻分為公開申報與秘密申報兩部分,公開申報部分,基本為工資及津貼標準,本來就不是秘密。而維護官員隱私、官員安全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否則,稅務機關便不應再要求公民主動報稅。既然要求公民報稅,當然,更應該要求官員申報、公示全部財產。
????嚴格一些說,新疆阿勒泰地區所為,頂多算是“陽光工資改革”而不是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有評論說“官員財產申報:破冰之旅不應求全責備”,誠然是,卻不意味著說,可以將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的帽子任意戴在與之無關的行為上,就自認為實行了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
????背離了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相對完整的內涵,新疆阿勒泰地區必然不可能摘下財產申報、財產公示制度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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