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晚報6月28日報道 沈陽的李女士被火車撞死,而鐵路部門只肯賠償400元,鐵路部門因此成了被告。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鐵路部門賠償死者家屬20萬余元。“這是遼寧省此類案件中第一例勝訴的案件。這起案子的宣判具有標桿意義,生命的權利大于一切啊。”獲悉此案的判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表示。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時許,李女士前往鐵西區滑翔地區的父母家。她橫穿鐵路時,沈
陽至山海關的N144次列車呼嘯而至。她被撞飛后摔到路基旁,5天后她因搶救無效死亡。
????當家屬還在悲痛之中,一份處理決定讓他們非常憤怒。“受害人系違法通過鐵路線造成傷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據《鐵路法》相關規定,鐵路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后,鐵路部門只肯根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178號文件規定支付400元的賠償款。“是他們在鐵路沿線沒設防護措施,要不然我愛人也不能出事。”2007年4月23日,李女士的愛人張先生將沈陽鐵路局告上法庭。“事發地區屬于鐵路線路的安全保護區。但是鐵路沿線靠近和平砂陽地區一側未設任何防護措施。鐵路方面也承認此處為事故多發地段,但只設了一個警示牌,警示牌上沒有禁止通行的規定,相反提示路人‘請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不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還誤導了行人。”辦案法官表示。
????法院審理后判決,沈陽鐵路局共需賠償張先生20萬余元。沈陽鐵路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律師說法:有標本意義的判決書
????“我打這個官司的目的,并不是鼓勵行人都去橫穿鐵路,而是出于對生命的尊重。”本案中,李女士一方的代理人,遼寧誠信為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國興律師表示。
????“法院否定鐵路部門賠償400元的依據是鐵路局根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178號文件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家屬進行補償,顯然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陳律師說。 (記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