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 “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慎用強制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針對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發出通知強調,“特別是對明確專用于抗震救災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通知要求,“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有關法院要依法
采取保全措施。對于因地震毀損和滅失相關證據,帶來當事人舉證困難的,可以放寬舉證期限,并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動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為災區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要加大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力度,保證災區群眾不因繳不起訴訟費用而無法打官司。災區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注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民事權益的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出謀劃策。
????通知提出,當事人因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后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審理。(記者 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