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自稱在黃網線內剎車被認定違法停車,不服處罰狀告交通隊的司機丁先生在西城法院輸了官司,西城交通支隊西四隊勝訴。法院認為根據執法交警的證言和現場拍攝的錄像資料足以證明丁先生的違法行為,所以維持被告方作出“丁某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
候,處罰200元”的決定。
據悉,本案是北京市首起因車主不服“黃色網格線停車”被罰而起訴交通隊的案件。
法院審理
被罰司機最終敗訴
2006年11月7日11時14分,司機丁某駕駛小客車行至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國土資源部門前道路時,違反規定在黃色網狀區域停車等候,此違法行為被執勤交警用數碼攝像機記錄下來。同年12月6日,丁某到執法站接受處理時,西四交通隊依據規定對其做出了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
丁某不服西四交通隊做出的處罰決定,聲稱自己曾在黃網線外等候,后來隨前車緩慢行駛,當他就要駛離網格線時,前車突然剎車,他只得也緊急剎車,隨后僅過幾秒鐘就駛離了網狀線。所以,丁某認為交管部門對自己的處罰不當,隨即于2006年12月11日向西城交通支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丁某所述主張無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于2007年2月5日做出了維持西城交通支隊西四隊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2007年3月,丁某以同樣的理由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7年3月27日上午9時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過程中,原告丁某與被告西城交通支隊西四隊之間就執勤交警所拍攝的監控記錄能否充分顯示原告的違法事實展開了辯論。被告西四交通隊向法庭出示了被訴行政行為的視頻監控資料、交警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并由記錄原告丁某違法事實的交警出庭作證,且回答了主審法官及人民陪審員的提問。而原告丁某未能出示證實其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制動措施,導致在網狀線內停車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造成違法受罰的事實,主要是由于丁某主觀判斷上的失誤,而不應歸于是因前車突然剎車才導致他在網狀線區域內剎車停留。丁某認為交管部門的處罰不當,應予撤銷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故依法將其駁回。
交警支招
遇黃網線怎么避開
庭審結束后,記者現場采訪了市交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據介紹,黃色網狀線是一種有預見性的標線。當駕駛人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現該標線時,應當首先考慮到在該區域內不能臨時停車等候。在保證不在此標線區域內停車的前提下,車輛行進前方有足夠的行駛或停車空間才能駕車通過;北京市交管局法制科的民警對記者表示,司機在通過黃網線前一定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確保黃網線外有自己可順利通過的空間,如果沒有就應在線外等候。至于這個安全距離的長度,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該在司機的正常視線范圍之內,確保前方所有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及突發情況都能看清。
此外,交警也特別提醒新手司機,駕車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可以使司機本人面對紅燈、前車剎車、前方擁堵等情況作出正確的反應,及時采取措施。
名詞解釋
什么是黃網線
黃色網狀線,是施畫在重要國家機關、軍隊、大型企事業單位和公交樞紐門前的標志線,是確保車輛進出時不致被門前擁堵車輛堵住的措施,網狀線區域內禁止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對黃色網狀線作出了明確解釋:規定其是用以告示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交叉路口(或其他出入口處)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的道路標線。根據具體情況畫設于易發生臨時停車之交叉路口或其他出入口處。王培
責任編輯:屠筱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