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草案審議稿明確經濟補償標準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在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應明確經濟補償的標準。有些意見認為,應區分不同勞動者的情形,規定不同的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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