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3月1日起,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新規定。市物價局強調,這次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新規的實施,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收費漲價,而是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
關于物業服務收費
根據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有兩種計費方式:一種是包干制,一種是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但業主大會成立前的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得實行酬金制。
《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有兩種管價形式,即物業服務費用實行包干制的住宅物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包括非住宅物業和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的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為業主提供的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辦法》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一致的,報物業所在地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必要時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協調;最終協商不成的,業主大會可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也可自行管理物業。
關于設施設備運行費用
《辦法》規定,配備有中央空調、電梯和二次供水等設施設備的物業,其運行費用應當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管業代收代管。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賬,專款專用,滾存使用,并按照業主大會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賬目。電梯和二次供水運行費具體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按《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中規定的指導標準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運行成本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住宅物業區域內經規劃、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原有設計用途的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物業服務費在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其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因規劃原因,不能辦理產權證明的物業(包括閣樓、地下室等),業主大會成立前,其物業服務費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無合同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其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關于物業服務收費計價
《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地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所載建筑面積計算。付費起訖時間方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產權轉移時,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受讓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于小區內停車場(庫)收費
根據《辦法》規定和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配套文件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此指導標準為最高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中無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庫)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合同中約定。泊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按銷售合同約定執行,無合同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泊車位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