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
五區住宅小區物業收費明起執行“基準價”
本報訊
居民小區的物業費收取一直是廣大市民最關心問題之一。記者從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獲悉,從明日起,市內四區和嶗
山區的住宅物業收費將按基準價分等收費,由該局與市物價局聯合制定的分類別基準收費標準和具體服務標準同時推出。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收費為單位,其中物業綜合管理收費標準一至五類小區分別為0.7、0.25、0.15、0.10、0.05元;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收費一至五類小區分別為0.6、0.25、0.18、0.08、0.04元;小區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收費標準為0.8、0.35、0.3、0.1、0.05元,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養護收費標準為一至三類小區0.10、0.04、0.02元;公共照明收費標準中,一類小區多層、高層分別為0.08元和0.10元,二類小區多層、高層分別為0.03元和0.05元,三類小區多層、高層分別為0.02元和0.04元;小區公共綠化日常養護收費標準一至五類小區分別為8、6.5、3、2、1.3元,另外,規定還為小區消防、避雷、弱電、供水、升降、水景等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制定了具體的收費標準。
據了解,分等收費標準中的每個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格,在上浮不超過15%,下浮不限的浮動幅度內,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浮動幅度。同時,該規定在制定收費基準價的同時還為每類小區規定了與之相應的較為詳細的服務標準。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住宅物業,其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按新公布的分等收費標準執行,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報記者 霍 峰)
我市出臺《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五區住宅小區停車
收費明起有“上限”
本報訊
居民小區里停車收費一直是物業與業主產生糾紛的主要引子之一。如今,我市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已有了指導標準,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管局聯合制定的這個收費標準將從3月1日起在市內四區和嶗山區實施。
根據收費指導標準,在五區的住宅小區露天停車,中型車每次、每日、每月的收費標準為3元、6元、150元,小型車為2元、4元和100元,三輪摩托為1.5元、3元、50元,小型摩托為1元、2元和20元;如果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停放,每次、每日、每月的最高收費標準為:中型車3元、9元、350元,小型車2元、6元、300元,三輪摩托1.5元、4元、70元,小型摩托為1元、3元、30元。其中,“每次”為不超過4小時,超過4小時的執行計日收費標準。該指導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但是,對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能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按規定,凡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業主大會成立前,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新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中無約定的,不得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庫)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新公布的收費指導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合同中約定。
此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但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新的指導標準執行。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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