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勞動保障局近日宣布,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合理性,根據國家、省有關精神,我市決定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新辦法將從2006年1月1日開始采用。由于新辦法使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
與繳費年限長短、基數高低、退休時間早晚直接掛鉤,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新辦法規定,我市1998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執行。1998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根據規定,我市2006年度按老辦法辦理退休手續的2.47萬企業退休職工,需按新辦法重新計發養老金。2005年底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按原規定辦法計發。為實現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2006年至2010年實行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在5年內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均以200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時,相應增加過渡性補貼,過渡性補貼為原辦法基礎養老金和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過渡期內,新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暫予保留過渡性調節金,但計發標準逐年沖減。
目前,我市已按新辦法為2006年度退休的企業人員重新計發了養老金,并重新打印出《退休審批表》,詳細列出了退休人員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以及補發待遇的金額和月數。上述人員按規定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后,從2007年1月起執行新的基本養老待遇標準,補發部分將隨著本人1月份養老金發放到工資存折中。重新計發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可在1月25日前到原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失業后辦理退休的人員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中心),領取重新打印的《退休審批表》及《相關政策說明》進行核對,也可登錄青島勞動保障網(http:)、青島市社會保險業務網站(http:)進行查詢。如有疑問,可到所在企業、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咨詢。
(本報記者 劉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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