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從今年起對基本養老金原有的計發辦法進行改革。新的計發方式將職工退休時養老金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掛鉤更為緊密,鼓勵勞動者多勞多得,多繳多得。
新辦法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
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省政府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省政府印發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新辦法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過渡性調節金,要逐步沖減,5年后取消過渡調節金。過渡期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在5年內逐步增加到位。
新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