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否有權查閱、復印住院志、醫囑單等診療資料,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多收費應做何處理……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對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已接近尾聲。16日,在由省人大法工委、省工商局、省消協和康橋律師事務所召開的聯席會上,醫療服務合同問題成為焦點。
向“天書”處方說“不”
去醫院看病,一些醫生開出的處方字跡潦草,好像“天書”一樣。據省城某三甲醫院的一名醫生透露,之所以有醫生這樣寫,是為了防止“跑方”:“如果患者在這家醫院開了藥,而去另一家醫院拿藥,這樣醫院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草案總起草人張巧良律師表示,患者接受醫療服務,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醫院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不能建立在犧牲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上。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服務時,應當規范書寫并妥善保存好病歷材料,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權、治療選擇權和隱私權。”
診療過程需患者簽字
患者王女士一次發高燒,去醫院拿藥,劃價后藥費要74元。她要求醫生重開藥方,并明確提出要開一些價格稍低且同等療效的藥。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張法水律師表示,患者在接受診療過程中,往往對治療過程所花的具體費用不甚了解。醫院一般也不會主動出具住院志、護理記錄等資料,這樣就無法保證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草案對此規定:“患者有權要求查閱、復印住院志、護理記錄、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并且,這些資料“應當經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確認,未經簽字的,不得作為以后處理醫療糾紛對患者不利的證據。”
多收費加倍返還
像王女士這樣看病拿貴藥的現象不僅僅是個例。在許多醫院,患者就診時會被多開藥、開貴藥,甚至個別醫院的醫生把小病當成大病醫。業內人士分析,有些醫生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保證診療效果,盡量開上乘藥品;同時有個別醫院將醫生收入與開藥的價格總量掛鉤。
針對這種現象,草案對收費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合理用藥,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向患者詳列計價單位和收費明細,出具收費憑證,并不得將醫務人員的處方收費與其個人利益掛鉤。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多收取的費用,應當加倍返還患者。”(董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