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警方為民服務不能“嫌貧愛富”
新華網重慶9月24日電(記者 黃豁)近日,重慶公安機關出臺了十條服務經濟發展的措施,明確提出將為128位知名企業家提供專門保護,通過“保護知名企業家聯絡辦公室”,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保護企業領導人尤
其是知名和民營企業家的生命財產安全。
守法誠信的企業家創造了社會財富、提供了就業崗位和依法納稅,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但公安機關將其列為“特殊”保護對象,既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與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的職責不相符。
“知名企業家”的衡量標準無非是財富的多少、社會地位的高低和影響力大小,用金錢、名譽和地位來確定一個社會群體應當受保護的程度,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難免有“嫌貧愛富”的嫌疑。若“知名企業家”需要特殊保護,“知名專家學者”是否也要特殊保護?“知名影星歌星”是否也要特殊保護?到頭來,這是否會人為制造出一批“特殊公民”?
更讓人費解的是,還冒出了一個“保護知名企業家聯絡辦公室”,可以“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依法管理社會,現在卻要接受一個辦公室的“協調”,是誰賦予這個機構如此大的權力?當為知名企業家提供特殊保護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所沖突時,基層民警是聽“保護知名企業家聯絡辦公室”的?還是依法辦事?
重慶有3200多萬人,警力不足3萬,遠遠低于全國的警力與人口約萬分之十二的比例,一些基層派出所甚至捉襟見肘。到去年底,重慶5人以下的派出所還有數十個。在警力如此吃緊的情況下,卻投入人財物重點保護128人,完全有可能出現“知名企業家”感覺越來越安全,而“大眾”的安全感卻下降的尷尬局面。
重慶警方提供“特殊”保護的理由是,針對企業家的犯罪有上升的趨勢,因此需要特殊保護。的確,近年來綁架、勒索和傷害企業家的案件時有發生,但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不在于搞特殊保護,而是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降低犯罪率,提高公安機關防控能力。與普通人相比,“知名企業家”受到犯罪侵害的幾率并不算高,他們自我保護和調集社會資源的能力比普通公眾要強。企業家感到不安全時,還可以花錢雇保鏢或者搬家挪窩;而普通人卻只有向警方求助,尋求幫助與保護。
相關統計也表明,普通人受到犯罪侵害的可能性比“知名企業家”大得多。目前,刑事案件中約80%都是“兩搶一盜”,即搶劫、搶奪、盜竊是當前最主要的犯罪。這些犯罪隨機性強,沒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大多發生在街頭、社區,受害的也多是普通人。這些犯罪不僅侵害了個體利益,而且降低了公眾對社會的安全評判值和滿意度,更需要公安機關投入警力關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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