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阿青起訴阿新賠償因“沖喜”造成損失的要求,法院認為,阿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行為結果具有預知能力,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本報訊(記者 王鋒 通訊員 苗萬文 李志金)
本想“沖喜”后家人平安,小兩口白頭偕老,沒想到事與愿違厄運連連,男方和女方感情急轉直下,男方不肯去
登記結婚,打工女阿青自殺未遂,她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至法院。不過,她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法院近日判決:男方沒有侵權。
父親病重兒子娶妻“沖喜”
2003年秋,來自江西的打工女阿青在中山某制衣廠打工時與同廠的阿新相識相戀。2004年4月,阿新父親身患重病,按風水先生的說法要用“沖喜”的方法才能驅除病魔。而阿新也該成家了,阿新認為這是他盡孝道的時候,遂與阿青商量,要求阿青與之回安徽老家結婚。阿青半信半疑,但經阿新的再三要求,阿青同意與其回家結婚。
阿青父母知道后,極力反對這門婚事,并以斷絕父女關系相逼,但阿青最終還是同意“沖喜”。2004年5月底,雙方按阿新老家風俗舉行了婚禮儀式、并舉辦了婚宴。
父母雙亡男方不肯正式登記結婚
之后,雙方正式居住在一起,但一直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阿青認為舉辦婚禮后就是合法夫妻了,便放心委身于阿新,與阿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沖喜”并未像風水先生所說的那樣帶來好運,阿新的父親終因病重于雙方婚禮后不久去世。阿新家里隨即轉喜為悲。5個月后,阿新的母親因過度悲傷而自殺。
兩人返回中山后,雙方逐漸產生矛盾,并經常吵鬧,關系漸漸惡化,阿新開始躲避阿青,不愿與其見面。
女方自殺未遂狀告男方侵權
阿青后來從有關部門咨詢得知,雖舉行了婚禮,但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便多次要求阿新一同去登記結婚,但阿新總是以種種理由推托。
2005年初,阿新以阿青與其二哥不和為由要與阿青斷絕關系。此時,阿青覺得自己感情受到了欺騙,認為阿新以結婚“沖喜”騙得自己失身,事后又不進行婚姻登記,自己精神上遭受極大的痛苦與煎熬。
尤其令阿青氣憤的是,阿新還到處宣揚自己的不是,說她人品不好,周圍的同事逐漸開始風言風語,親人和朋友也以異樣的目光看待她。阿青變得整日精神恍惚,不能與人正常交往,她多次以自殺相威脅,要求與阿新見面,但阿新卻置之不理。2005年4月30日,在極大的精神壓力下,阿青自殺,幸得同事相救。
對于無法挽救的“婚姻”關系,經受長期的煎熬后,阿青決定訴至法院,要求阿新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近日,記者聯系到阿青。她說,由于她是江西人,而阿新家在安徽,一開始她并不同意建立戀愛關系,阿新對此并未放棄。阿新對她關心呵護,特別是有幾次阿青生病,他更是送飯送藥,精心照料。阿新終于博得阿青的好感,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
“正因為有了前期的感情,所以后來關系惡化,我覺得受到了欺騙,我去法院告阿新,也是為了懲戒負心郎。”
法院判決:同居失身不構成侵權
2005年12月5日,阿青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訴。在審理中經過反復調解,阿新愿意一次性給予阿青5000元的補償,但阿青最少要求1萬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阿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行為結果具有預知能力,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阿青主張阿新侵權沒有事實根據,阿新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
鑒于阿新對本案糾紛亦有過錯,其本人愿意給予阿青經濟補償,應予準許。判決阿新應向阿青支付補償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