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東網臨沂3月8日電(周秀光)
近日,法院審理的一起寵物官司,在臨沂市市民中引起熱議。為寵物對簿公堂,這在臨沂市尚屬首例,有的市民認為這是尊重生命,有的市民認為這是小題大做。律師認為,這起官司在法律上屬于盲區。
2月24日,臨沂市第一起寵物官司在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市民王
先生狀告蘭山區獸醫站,對寵物小狗豆豆之死應承擔責任,并負有物質和精神賠償的義務。事情的起因是,2005年8月25日,臨沂市民王先生的愛犬“豆豆”因皮膚瘙癢到臨沂市蘭山區獸醫站注射伊維克蟲星,27日凌晨,小狗豆豆全身癱瘓,停止呼吸。王先生認為蘭山區獸醫站應為豆豆之死負責,8月31日,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蘭山區畜牧局與蘭山區獸醫站告上法庭。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表示此類案件以前從未有過,經過慎重審查準予立案。
庭審現場,
雙方各執己見,紛紛陳述了自己的觀點,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是醫療侵權案件,被告蘭山區畜牧局、蘭山區獸醫站應承擔舉證倒置的責任。原告舉證,被告在主觀上存在的兩點過錯,并提出告應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原告認為,小狗豆豆與原告一起生活達5年之久,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因豆豆被被告無端治死,這也是一條生命,造成原告及妻子傷心過度住進醫院,給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物質和精神方面損失,被告負有賠償的義務。
被告蘭山區獸醫站認為,在對豆豆的治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認為診斷和治療是正確的,并列舉了四條原因。原告稱京巴狗的死亡原因系因伊維菌素超量4倍引起,這是完全錯誤的。伊維菌素是高效、廣譜驅線蟲藥,本品治療劑量對移行中的圓線蟲具有高效,對蜱、虱、蠅、螨等到也有驅殺作用。本品毒性小,臨床上應用此藥均未出現局部或全身性的副作用。本品對反芻動物、馬、豬和犬至少有10倍的治療量的安全范圍。給6公斤的犬使用1毫升或者說毫升半乃至原告所聲稱的2.5毫升這一沒有證據支持的用量,均在治療量的安全范圍,所以根本構不成所謂的伊維菌素中毒。
市民熱議觀點一:人的命是命,狗的命同樣是命,生命的價值是同等的!
在市人民醫院工作的張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寵物主人將寵物視為自己家庭的一員,寵物狗的主人一定對狗投入了很多的感情,去給寵物打針也是為了寵物的身體健康著想。寵物之死肯定會讓寵物主人感到痛心,賠償精神損失費應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臨沂某商場的艾女士說:“寵物醫生也是醫生,應當履行醫生的職責;人的命是命,狗的命同樣是命,生命的價值是同等的,把寵物醫院告上法庭也是維護自己和寵物權益的好辦法!”
市民吳女士自己養了只寵物狗,她表示對狗主人起訴寵物醫院的事情表示理解,因為以前她自己養的一只狗也因為生病就送去寵物醫院,結果打完針回來沒有幾天就死掉了,情形和豆豆比較相似。她說,“我現在抱著觀望的態度,看看到底能不能勝訴,畢竟這是我生平第一次聽說寵物官司。其實,我還是希望他能勝訴的,因為動物也是一條鮮活的生命,法院能夠受理該案件,說明我國的法律在逐步健全!”
市民熱議觀點二:小題大作!
如果一個人為了自己的寵物把醫院告上法庭,是不是有些小題大作?蘭山區某銀行張先生向記者發出了這樣的疑問。張先生說:“畢竟醫院也不是有意將寵物治療死亡,雖然是寵物醫院,但起死回生誰也沒有把握,普通醫院也都會出個醫療事故什么的,我們有些時候不要太較真,如果為了寵物對簿公堂,實在是有點浪費人力、物力,很沒有必要!人的事還沒弄清呢?哪有精力去關注寵物啊?”
律師觀點:寵物官司直擊法律空白
原告代理律師山東今海瑞律師事務朱孔行認為,目前我國有關寵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寵物醫療糾紛處理的規定。對于寵物在寵物醫院被無故治傷亡,寵物主人是否能向法院主張精神賠償又是一個法律空白。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僅適用于人類,而不能適用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