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慶洪: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股份公司總經理
議案: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
落實情況:由于目前不同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沒有考慮他們之間的銜接及可操作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以下問題:實體上的沖突、程序上的沖突和賠償限定的范圍。
機動車該為無責的交通
事故承擔多少責任,一直以來都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造成了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混亂。另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國務院卻遲遲未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定具體辦法。
2005年底,隨著一起引發無數爭議的案件———行人非法穿越二環路被奧拓撞死案的塵埃落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次引起人們強烈的關注。最終,法院終審判決司機承擔無責賠償責任,賠償10.088萬元,比一審判決少了6000元。該案也成了新交法出臺后的第一案,其終審判決對今后案件的審理有示范作用。
據最新消息,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另外,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1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的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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