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購車者越來越多了,而由購車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呈日益增多的趨勢。前不久,膠南的馬先生剛剛買了一輛新車,車牌還沒掛上,便和出售汽車的車行打上了官司。
2004年,馬先生在某車行花82800元買了一輛轎車,同年5月8日繳
納了車輛購置稅8100元。次日上午9時許,馬先生在駕車前去辦理掛牌手續的路上,因車右前輪胎泄氣而發生車禍,而在受到撞擊的情況下,車上的兩個安全氣囊均未打開,馬先生受了傷。為退車和賠償之事,馬先生和車行協商未果,遂將車行告上法庭。
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被告車行應保證出售的車輛不存在質量缺陷,但被告售給原告轎車在正常行駛中發生事故而兩個安全氣囊均未打開,這與該車用戶手冊中表明的安全氣囊在受撞后打開、起保護作用的質量狀況不符,應視為售給原告的轎車存有質量缺陷,被告應承擔退車及返還購車款、并承擔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同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有缺陷,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而被告對該車質量是否存有缺陷、不申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應視為被告舉證不能,故對被告關于此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不明、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馬某將所購轎車退給被告車行,由被告返還購車款,并賠償原告已交車輛購置稅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六項共計102909.6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車行不服并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本案的起因在于被上訴人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被上訴人所導致,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責任應由被上訴人自己負擔。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事故車輛輪胎突然無氣這一基本事實的原因。而被上訴人認為,因車輛出事時存在“車右前輪胎泄氣”和“該車配置的氣囊在撞擊發生時未能打開”兩個現象,那么上訴人就應當申請作鑒定、證明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法院還查明,本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在交警尚未出現場時就安排維修站將受損車拖回公司,導致事故原因無法通過交警部門勘驗得出科學結論。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由上訴人就該車輛不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是正確的。因為上訴人只要預交了鑒定費用,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有關鑒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從而確定民事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但是上訴人在原審法院指定的鑒定費預繳期間內未預交鑒定費用,因此,原審法院以其舉證不能而判決本案上訴人承擔民事責任是正確的。市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判決駁回車行的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相關鏈接出車禍疑為車質量問題想索賠證據不足被駁回
去年6月,楊先生從浙江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同年11月8日凌晨,楊先生駕駛該車行駛過程中,轎車突然偏向公路左側,與左側公路橋護欄發生碰撞后向右側行駛,撞上路邊警示樁后停車,楊某與車內另三人均受傷。
2005年5月26日,楊先生父子將汽車銷售商告上了法庭,認為事故是因車輛左轉向節突然斷裂造成,汽車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要求銷售商分別賠償經濟損失77676.1元和71339.90元。銷售商則認為事故是因為車輛方向失控造成。汽車生產廠家后委托浙江某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事務所鑒定,技術檢驗報告結論為:該轉向節的石墨球化級別、石墨大小和硬度檢測結果均符合圖紙相應要求,造成該轉向節斷裂的主要原因是轉向節在運行中受到過大沖擊力所致。被告方提供此證據并認為,車輛不存在質量缺陷,要求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銷售商提供的技術檢驗報告,委托方雖非本案當事人,但系該車的生產者,證據結論與本案有關聯。另外,楊先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銷售商一方提供的技術分析結論予以采納。法院認為,銷售商所售的小型轎車左轉向節斷裂系在運行中受到過大沖擊力所致,而非楊先生父子訴稱的存在質量缺陷。楊先生一方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與該車左轉向節斷裂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駁回楊先生父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