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環保違法違紀行為 處分規定昨日公布施行 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監察部和環保總局20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實施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企業的各類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和量紀標準作出了
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共16條,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量紀標準及案件移送等都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據了解,《暫行規定》有三個顯著特點:第一,體現了依法行政、從嚴執政的要求。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30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規定有8項。第二,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當前各種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頻繁發生的勢頭,同時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群眾反映較集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新增設了紀律處分規定。第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明確了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處分量紀標準,處分的輕重與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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