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寧2月14日訊
梁山縣陳女士在產前曾兩次到當地一家醫院做B超檢查,結果均顯示正常。可她生下孩子后,卻發現嬰兒右上肢肘下缺失,屬于嚴重的肢殘兒。她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上法庭。梁山縣法院近日一審判定,該醫院在醫療服務中存在過錯,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8000余元。
據了解,
2004年5月19日,陳女士在梁山縣一家大型醫院進行剖宮產手術產下一子,孩子出生后發現其右上肢肘下缺失。此前,陳女士曾于同年4月29日和5月10日兩次在該醫院做B超產前檢查均被告知沒有異常。原告認為是由于醫院沒有盡到職責、應發現而未發現胎兒異常才導致自己產下殘疾兒,這給自己的家庭造成嚴重的精神和經濟負擔,醫院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女士在產前曾兩次到該醫院做產前B超檢查,被告應當檢查出原告嬰兒的肢體殘缺,而未檢查出,在醫療服務中存在過錯,醫院的過錯和殘疾兒的誕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院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8000余元。一審判決后,因被支持的賠償金額有限,原告方表示將上訴。(張宏磊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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