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郵件、通奸認罪書、通奸照片已成為離婚案件中的有效證據。但律師提醒,盡管以上“兵刃”頗具殺傷力,但也要注意合法使用。 證據一認罪書 2000年10月,元某在家中與情人幽會時被妻子“捉奸”在床,元某怕把事情鬧大,便與妻子簽訂
了一份家庭財產分配協議。2005年10月,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妻子當庭出示了當年元某寫下的財產分配協議,希望法院將財產全部判歸自己。然而,法院沒有認可認罪書的效力。因為認罪協議是丈夫元某在非常尷尬的時刻與妻子簽訂的,協議內容違背了元某的本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證據二短信電子郵件 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不過,如果當事人請公證處的人員對這些短信進行公證,短信將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 證據三通奸照片 捉奸必須注意合法性。比如,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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