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7日,保姆焦女士在擦洗劉先生家玻璃時,不慎從樓上墜落身亡。日前,雇主劉先生被北京朝陽法院判令賠償16.6萬余元。法院認為,雖然劉先生不承認自己雇傭了焦女士,但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同時,劉家的窗戶未安裝護欄,亦未對此采取安全措施,也存在過錯。 &n
bsp;與此案類似的是,北京海淀法院最近也對保潔員小鴻作業時墜樓身亡引發的糾紛進行了判決,戶主劉女士被判補償死亡保潔員親屬經濟損失1.5萬元。同樣的死亡事件,為什么判決結果會出現這么大的差別呢? 法律專家分析說,劉女士是通過保潔公司約來的清潔工人,因此,她與死者之間只存在著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合同關系的雙方是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這時,保潔員出現事故,除非是戶主造成的或者由戶主提供的硬件設施造成的,否則應該屬于工傷。對小鴻死亡負責賠償的是小鴻所屬的保潔公司。 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相關安全生產知識應該由公司進行培訓和教育,一旦公司沒有對員工進行培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公司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而戶主只在應該予以注意的道德范疇內有所缺失,給予適當補償就可以了。 律師提出,找家政服務人員一定要通過家政公司,不要通過私人關系來解決“家務難題”,否則,一旦出現意外,您將面臨巨額賠償的風險。周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