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記者從我市稅務部門了解到,我市有不少單位在年終獎勵優秀員工外出旅游,但費用卻常常打成開會的成本費用,未被計入個人所得,“漏繳”了個人所得稅。 記者從我市各大旅行社了解到,從剛剛過去的春節黃金周報名出游情況看,獎勵旅游在島城三資企業、大中型國
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中越來越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記者李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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