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不少市民打算出門旅游。俗話說,“計劃沒有變化快”。假如遇到如下變數,您可以依據旅游合同,與旅行社妥善協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除合同余款當退
2005年8月,許先生與煙臺市某旅行社簽訂了東南亞6日游的合同。合同規定:9月30日,旅行團從北
京直飛泰國,旅游費用共計4750元,先交納定金3800元,用于辦理護照、簽證和訂購機票等費用支出,余款待取機票時一次付清。但臨行前,許先生突然受單位委派,要到外地出差一個月。不得已,他提出解除所簽訂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退還已付的3800元。旅行社稱,許先生交付的費用已用于辦理護照、簽證和機票等事宜,而且,3800元是定金,按照《合同法》115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律師提示:本案中,旅行社將定金與預付款混為一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擔保,而許先生交付的3800元很明顯是預付款。另外《擔保法》91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而這筆錢已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無效的。所以,旅行社應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如護照、簽證費),將剩余款項退給許先生。
旅行社事先聲明無效
煙臺市某旅行社組織了20多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計劃,到達北京的第二天游長城,但導游未與旅游者協商,擅自將游長城的行程改為第三天。不料,第二天晚上突然下了一場大雪,游長城計劃被迫取消。游客返回煙臺后,要求旅行社雙倍賠償長城門票。旅行社認為,合同事先做了聲明:導游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路線及時間。下大雪是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旅行社在合同中所做的聲明是格式條款,排除了合同相對人的主要權利,歸于無效。旅行社違約之后才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旅行社應向游客承擔違約責任。(侯云波)
責任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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