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當帶領一幫民工的包工頭李同福從日照中院執行人員手中接到11萬元的現金支票時,眼淚激動地奪眶而出,他沒想到日照中院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就將拖欠十年的工程款要回了,如果按照欠債公司的還款速度,他要366年后才能拿到全部欠款。
1995年,李同福承攬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在工程完工后,經核
算,該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1萬元。他年年去索要欠款,該公司以種種理由為借口,每年也就給幾百元。李同福在2004年只要到300元錢,如果按照這樣的償還速度,他得走366年的討債路。在無奈之下,他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到了日照中院。日照中院及時審理并判決了此案。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未按時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李同福遂要求對該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經過執行人員耐心細致的排查,終于查清某機關尚欠該公司工程款十多萬元,執行人員立即對上述款項進行查封,并召集三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最終將其中的11萬元支付給李同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