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名大學生因英語四級考試不合格沒有拿到畢業證書,離校后雖然考過了四級,但學校仍然拒發畢業證,他于是將母校告到了法院。近日,濟南市中院終審判決該高校“有權拒發畢業證”。
1998年,原告胡某考入省城某高校。在大學四年里,原告有包括英語四級在內的七門必修課不及格,沒有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
要求。根據該校的規定,本科生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六年,因而胡某又被允許重修了兩年,但在第六學年內胡某仍未通過英語四級考試。
2004年6月,該高校對胡某作出了結業處理,并報省教育廳制作了結業證書。2005年,胡某以往屆學生身份報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并通過了考試,隨后以書面形式向母校提出了頒發畢業證的申請,但學校以胡某不符合畢業條件,且已作出了結業處理為由,拒絕向胡某頒發畢業證書。
2005年10月份,胡某將母校告上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要求學校頒發畢業證。一審法院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有權自主編制教學計劃。“學校以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代替本校第四學期英語考試,并作為畢業的條件,屬于自主制定教學計劃的范疇”,所以高校拒發畢業證并無不妥。
據此,濟南市歷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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