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孩子打架,家長也動了手,導致一方輕傷。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故意傷害案作出判決,因其賠償較好,且有悔罪態度,法院判決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2004年4月22日上午,我市某小學學生家長王某被老師叫到學校,處理其女兒被打一事。當天,老師也叫來了打人
學生的家長楚某、張某。愛子心切,雙方家長一見面就開始數落對方孩子的不是,吵了起來。老師想盡辦法制止,直到110民警趕到現場才把楚某、張某護送離開學校。在學校門口,三人又生爭執,王某拿起馬扎打了楚某額頭,又將張某踹倒在地,爭執中王某的臉也被劃傷。法醫鑒定,王某為輕微傷,楚某為輕傷,張的傷構成8級傷殘。 原審市北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判決王某賠償兩人經濟損失7萬多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期間王某賠償了部分經濟損失且悔罪態度良好,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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