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方便參保職工就醫購藥,減輕醫保基金壓力和職工個人負擔。近日,青島市勞動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將部分門診大病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的試點意見》。
41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承擔門診大病納入社區管理任務的首批試點單位,從2006年1月起可以開展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診療試點的相關業務。
按規定,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的病種主要包括普通參保職工和國家公務員(保健對象)的各18個門診大病病種。參保職工不出社區就可完成在定點單位的就醫、購藥、結算、報銷等活動。一是由個人墊付的醫療費醫療期滿或累計滿3000元的,即可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結算;二是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的門診大病患者,統籌起付標準為300元,比定點在一、二、三級醫院起付標準500元、670元、840元分別減少200元、370元、540元;三是統籌支付范圍內個人自負比例統一定為8%,比定點在一、二、三級醫院5000元以下個人自負比例12%、14%、16%分別減少4、6、8個百分點。四是凡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同類藥品價格高于藥店,允許患者持處方到其他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發票由社區醫療定點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納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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