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日,市工商局對市場上銷售的液態奶進行檢查時發現,不少使用復原生產加工液態奶的企業,在產品標志上不
標明“復原奶”,卻作出誤導消費者的標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按照規定應在醒目位置打上“復原奶”的標志,一些企業卻以種模棱兩可的文字進行模糊標注,誤導消費者。
工商人員告訴記者,從2006年1月15日起,未按照規定標注“復原乳”字樣、未在產品配料表中明示復原乳占原料比例的產品,執法部門將責令下架并停止其銷售。屆時,消費者在購買液態奶時,發現有上述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時,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舉報。(格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