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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太平洋中心地下停車場內,仍然有車位被用鐵鏈攔著,并且擺放著不準停車的標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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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在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內停了多年,卻突然被通知所有的車位必須購買,太平洋中心的業主對此表示了不滿,但更讓大家無法理解的是,開發商竟從有關部門辦理了地下車庫的房地產權證。有關部門及開發商的做法激怒了業主,連續三場官司在法院開審,昨天,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市中院終審撤銷了開發商的房地產權證,業主的利益得到了維護。據了解,這是島城停車場產權官司里,業主獲勝的首個案例。
賣車位 6平方米的面積賣8萬
據原告張女士介紹,在購買太平洋中心的房子時,開發商曾經口頭表示,所有包括停車場在內的公共區域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但簽定購房合同時,這一條款并未寫入。等多名業主買下了房子,并在2000年入住太平洋中心后,張女士以每個車位每月400元的價格租了三個地下車位。
但2004年初,開發商提出停止車位出租,把車位用鐵鏈攔住,并將6平方米大的車位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開發商的行為惹惱了業主,但隨后業主們又獲悉,開發商已從有關部門辦理了地下停車場的房產登記。為討說法,業主們將發證部門和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打官司 首場對決業主獲勝
首次開庭在2004年7月,業主代表提出,太平洋中心負一層、二層包含有地下配電室、供水、供熱機房及各種管線等公用設施,為整個中心服務,應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另外的地下停車場,是該中心的配套設施,根據《物業管理條理》規定,也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最終,市南區法院以房地產權證附圖只有負一、負二層的平面圖,沒有車庫的具體位置,造成產權證的重大瑕疵為依據,撤銷了房地產權證。
但2004年9月,有關部門在修改了有關內容后,又向開發商頒發了新的車庫房地產權證。再次“失去”車位的張女士和另外8名業主又將發證部門和開發商告到了市南法院。這次法院以《物業管理條例》是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而太平洋中心所含停車場的二期工程已經在1996年竣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終審 車位產權被“撤銷”
為業主代理本案的山東雅博律師事務所的張青、邢妮妮律師認為,太平洋中心的工程車庫并沒有被開發商作為獨立的項目開發、投資或者審批,車庫本身就應該是地上房屋的配套設施,有關部門給開發商頒發房地產權證的時間是2004年,應該適用于《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2005年8月,9名業主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2月5日,市中院終審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決。
昨天記者聯系到開發商的代理律師,對方表示他們將繼續“申訴”,但具體如何操作不便告訴記者。而業主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此案終審后已不能申訴。本報記者攝影報道
開發商無權賣地下車位
中院法官:小區的配套設施應歸業主所有
法官解讀
據市中院法官介紹,根據1989年實施的《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和住宅區應同步設計相應的停車場(庫)。車庫宜設置在主體建筑內部或地下。因此,太平洋中心工程項目除了案中涉及的停車場外,再無其他停車場所,也就可以認為,這個停車場作為太平洋中心工程惟一的停車場所,向整個工程提供服務,即為工程的配套設施,應歸業主所有。
因此,市中院終審撤銷了市南法院的判決,同時也撤銷了有關部門為開發商頒發的房地產權證。
律師說法
買下車位的業主可索回費用
太平洋中心業主的代理律師張青說,目前業主拿回了停車場的產權,已購買小區停車位的業戶可向開發商索要已付費用。張律師同時認為,業主的停車費用仍然應該交給物業管理部門,而物業管理部門應該將這些錢作為業主的公共費用,用在業主身上。
記者調查
不止一家開發商出售停車場
昨天,記者了解到,除了太平洋中心向業主有償出售停車場外,還有許多小區也存在類似的現象。家住東部一小區的曲女士告訴記者,她在購買了小區的住宅后被開發商告知,必須以4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處停車位,而想在地下停車場得到一塊停車位置,則必須交上6萬元。曲女士最終沒有購買車位,只能每天把車停在小區外面。
據記者調查,目前像曲女士這樣的情況不算少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出售車位的情況屢見不鮮。您是否也遇到了類似經歷?如果有,請發短信給本報(13605429016),記者將幫你咨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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