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的李先生到河北省出差,買了幾袋三鹿牛奶,回京后飲用前發現,這袋牛奶的生產日期是2005年9月18日,而包裝上的國家免檢標志有效期卻是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已經過期一個月了。
李先生向本報出示了他所購買的三鹿牌純牛奶和購物小票。他說,怎么能把已經過期的免檢標志印在產品包裝袋上呢
?這么做是不是誤導消費者?
三鹿公司的說法
記者在10月11日致電三鹿集團公司辦公室,接聽電話的是辦公室的張女士,她說她只是辦公室工作人員,對此事并不是太了解,建議記者發一份書面材料給他們。當日下午,記者向三鹿集團公司發出了關于消費者反映三鹿公司使用過期免檢標志的詢證函。
10月12日,三鹿集團公司張女士給記者打來電話,并通過傳真發來回函。回函稱:“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文件規定,產品免檢有效期滿正式提出重新申請免檢資格的企業,允許其在申請期間繼續使用免檢標志。”復函中還注明,在此期間“各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當記者將復函轉告給李先生時,他表示很難接受:“什么叫各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進行監督檢查?”李先生氣憤地說:“消費者連監督的權利都沒有了?一個國家免檢產品竟可以免于社會監督?是不是連制訂這個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也不能對它進行監督檢查了?這種說法太荒唐了!”
質檢總局的解釋
記者致電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免檢事務的綜合處,該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具體負責免檢工作的王海東同志在外地出差,建議記者上網查詢一下相關資料。
隨后,記者在網上找到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4年12月6日發布的《關于開展2004年度免檢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有這樣一條規定:按照《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請的規定》(國質檢監2003394號),產品免檢有效期滿正式提出重新申請免檢的企業,在申請期間可繼續使用免檢標志,各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律師答疑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顯峰。張律師說,消費者反映的三鹿集團公司這一問題,恰恰暴露出了國家質檢總局在免檢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質檢總局制訂的部門規章辦法與《產品質量法》精神相悖。《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這等于賦予了國家質檢總局檢查產品質量問題的權力和義務,但國家質檢總局又通過自己制訂的部門規章,免除了自己的義務。
二、國家質檢總局自己制訂的文件也相互矛盾。《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可是在另一份文件《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請的規定》中通知說:“產品免檢有效期滿正式提出重新申請免檢的企業,在申請期間可繼續使用免檢標志,各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究竟哪一份文件有效?
三、國家質檢總局和企業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國家質檢總局有文件規定,在產品免檢有效期滿后,正式提出重新申請免檢資格的企業,允許其在申請期間繼續使用免檢標志。但文件精神卻沒有充分體現在免檢標志上。既然規定是三年的免檢期,就應當在免檢有效期前有充足的時間來申請,也應當在有效期限前完成審批,讓企業在有效期到后使用新的免檢標志。如未能完成審批,也應在標志上注明允許企業使用的期限,也就不會讓消費者認為企業有違規行為。另外,免檢標志印在包裝上就是給廣大消費者識別用的,質檢部門和企業之間達成的協定,消費者從何而知?國家質檢總局允許企業在包裝上使用過期的舊標志,這種包裝與實質不符的怪現象,消費者是無法認同的。(高惟一)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