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15年前,大海的父母離婚,當時他10歲,由父親撫養。 不久,大海父親與李女士結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雙方共同撫養大海。大海長大成年后,老夫妻倆出資為他建造房屋和結婚成家。2003年,大海父親因病去世,李女士便與大海夫妻共同生活,半年后,李女士患病,
不久便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 見李女士已不能照顧自己,還需要他人護理,大海就要求與她分家,并拒絕贍養。為此,有關部門多次上門調解,但大海堅持認為,李女士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自己沒有贍養義務。 今年8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海履行贍養義務、給付生活費用、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大海父親與李女士結婚時,作為繼子的大海尚未成年,李女士履行了其作為大海繼母的撫養教育義務,雙方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因此,大海對其繼母李女士負有不可推卸的贍養扶助義務,據此,判決大海每月給付李女士生活費及必要醫療費用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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