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工作5年,時常加班,但所在的單位卻從來沒有支付過加班費,在某酒店擔任部門經理的孫先生辭職后,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南區法院判決,酒店補償孫先生3萬余元加班費。
孫先生從1998年8月進入酒店工作后,由于酒店營業時間跨度較大,擔任酒水部經理的孫先生在5年時間里,經
常被要求加班,但公司始終沒有對加班支付相應報酬。2003年5月,孫先生離開公司,他仔細一算,自己在公司總共有81個休息日,19個法定休息日,19天年假沒有休息,為了拿回自己應得的報酬,孫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訴訟。
法庭上,酒店方稱,我市有關部門曾批準,酒店的“部門經理”崗位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而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享受加班工資,因此他們無需向孫先生支付加班費。
但法院在調查中發現,酒店所指的規定頒布日期為2003年8月,而孫先生在當年5月即離開了公司,因此不受此規定限制。最終法院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費為日均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為日均工資的3倍的標準作出判決,酒店支付孫先生加班費31000余元。(記者
于順 通訊員 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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