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5-12-10 01:43:18
據新華社成都12月9日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審結成都市龍泉驛區同安鎮原黨委書記朱福忠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朱福忠被依法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福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553.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朱福忠 非法占有單位公款57萬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其挪用公款25.05萬元用于歸還個人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而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現正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福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553.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朱福忠
本案現正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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